一名员工因与老板发生矛盾,被老板气话“赶”出办公室。
员工因此不去上班,老板则坚称只是让他暂时离开,并非解除劳动合同。
结果大半个月过去,员工等来的是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的消息。
员工不服,诉至法院,一审、二审看法不同,结果如何?
事件回顾
彭某于2012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,彭某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。
2020年6月9日,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彭某送达了落款处未盖公司公章的《劳动合同解除函告》,表明公司不认可彭某提出的老板使用侮辱性语言赶人走,和彭某在被赶走后多次要求上班被拒这两件事情。
实际情况为:2020年5月15日,公司召开工作安排会,彭某对直属上级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工作感到不满并在会上顶撞上司,造成恶劣影响。会后,彭某与老板汇报会议情况,老板表示支持上司的工作安排,彭某再次拒绝配合工作,顶撞老板,与老板发生语言冲突。期间,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赶彭某走,反而是彭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,直至2020年5月29日返回公司。期间,公司多次联系彭某,希望他回来继续工作,但彭某拒接电话。
彭某表示,5月15日与老板产生争执时,老板让他“滚”,也就是让自己滚出公司,所以5月16日至5月28日期间未到公司上班,在家等消息。5月29日,他与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进行了面谈,老板表明当时说的是气话,彭某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,老板让其回家等。
随后,彭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、未休年休假工资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、休息日加班工资、车费报销等共计18.2万余元。
仲裁裁决: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、休息日加班工资、车费报销等。其余请求不予支持。
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的款项。但彭某不服,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。
一审、二审看法不同
经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对老板当时口头所说的“滚”的含义理解不同,结合双方2020年5月29日的面谈内容,说明当时老板所说“滚”确实是气话,并未明确告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。而且彭某亦向公司提出“要上班”,但老板“要他回去等”,说明至此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,且彭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“滚”系让其滚出公司。
因此,在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,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,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。公司依据《考勤管理制度》第10条的规定,认定彭某上述期间已达3天以上旷工,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彭某不服,继续上诉。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,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。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,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的事情与彭某沟通时,也没有要求其来上班。结合2020年5月29日彭某与彭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“要上班”,但老板“要彭某回去等”的事实,可以认定彭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。从5月29日的面谈内容来看,老板也未明确到底要不要彭某上班。这种情形下,彭某未提供劳动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,并非其旷工。公司以彭某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缺乏事实依据,应属违法解除。
因此,原审法院所做判决有误,本院予以更正。最终判决如下,一审法院撤销民事判决,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.98万元。
网友:老板也应为自己的情绪买单
对此,有网友表示,老板也该为自己的情绪买单。
也有网友表示,如果在现实情况中,确实不好办。
还有网友表示,认认真真学习,生怕以后用上了。
对此,坊友们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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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新闻坊综合劳动法思维、裁判文书网、申工社、网友评论等
编辑:lady w